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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簡上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詠立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稅金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王邁揚法 官 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稅金墊款
裁判日期:200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