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七二號
聲 請 人 乙○○
甲○○丙○○相 對 人 己○○
庚○○辛○○法定代理人 梁榮芳相 對 人 壬○○
丁○○戊○○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任聲請人乙○○為杜子明、杜李碧蓮為原告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提起確認拍定無效及回復原狀之訴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坐落臺中縣大甲鎮○○段六五三之一地號土地原為聲請人、杜子明、杜李碧蓮所共有;同地段六五一地號、六五二地號、六五三地號土地原為聲請人乙○○、丙○○及杜子明、杜李碧蓮所共有;同地段六四九地號、六五0地號、六七八之一地號原為聲請人乙○○及杜子明所共有。嗣因聲請人、杜子明、杜李碧蓮向相對人己○○借貸金錢,故曾以上述七筆土地為相對人己○○設定地上權及抵押權,詎相對人己○○竟盜移於其妻即相對人庚○○,再虛偽移轉予相對人辛○○、洪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壬○○。雖經聲請人甲○○聲請假處分予以追討,然相對人己○○竟又以實施抵押權之方式,向 鈞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並主張地上權人之優先承買權。嗣經地政事務所辯畢移轉登記後,又再虛偽移轉予相對人丁○○、戊○○,並將上述七筆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由於上開拍賣具有無效之原因,聲請人乃依法提出異議,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聲請人之異議確定在案,並指示應另行起訴解決,故杜子明、杜李碧蓮即有為原告對相對人等提起確認拍賣無效及回復原狀訴訟之必要。然因杜子明與杜李碧蓮現均已無行為能力,且無法定代理人,為恐延遲訴訟而受損害,爰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丙○○為杜子明之母、杜李碧霞之兒媳,聲請人乙○○、甲○○為杜子明之兄弟、杜李碧霞之孫,有戶口名簿二紙在卷可稽。又查,聲請人上開所陳,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貸協議書、授權書各一份、民事裁定四份、診斷證明書二紙以資佐憑,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即相符合,爰據以選任聲請人乙○○為杜子明、杜李碧霞為原告對相對人等提起確認拍賣無效及回復原狀訴訟時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莊嘉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FO附表:
┌──┬───────────┬────────────────────────┐│編號│ 姓 名 │ 住 址 │├──┼───────────┼────────────────────────┤│ 一 │己○○ │住臺北市○○路○段三八之一號二樓 │├──┼───────────┼────────────────────────┤│ 二 │庚○○ │住同右 │├──┼───────────┼────────────────────────┤│ 三 │辛○○ │住臺中縣大雅鄉○○路永嘉巷一六號 │├──┼───────────┼────────────────────────┤│ 四 │洪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縣大甲鎮○○路二八二號之七 ││ │法定代理人 梁榮芳 │住同右 ││ │ │ ││ │ │ │├──┼───────────┼────────────────────────┤│ 五 │壬○○ │住臺北市○○○路○段一五二巷二二弄一七號四樓 │├──┼───────────┼────────────────────────┤│ 六 │丁○○ │住臺北縣汐止市○○街七七號 │├──┼───────────┼────────────────────────┤│ 七 │戊○○ │住新店市○○路一八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