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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9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七二號

抗 告 人 丁○○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甲○○、丙○○間指定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莊嘉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1-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