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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0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己○○

卯○○戊○○壬○○訴訟代理人 乙○○原 告 丙○○

丑○○○訴訟代理人 子○○原 告 寅○○

庚○○癸○○丁○○訴訟代理人 辛○○右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各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原告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原告寅○○新臺幣肆拾玖萬元、原告庚○○新臺幣捌拾捌萬元、原告辛○○新臺幣肆拾萬元、原告卯○○新臺幣伍拾壹萬元、原告己○○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原告戊○○新臺幣參拾壹萬元、原告壬○○新臺幣貳拾玖萬元、原告癸○○新臺幣參拾貳萬元、原告丁○○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原告丙○○新臺幣參拾壹萬元,並均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乙○○以新臺幣肆拾萬元、原告丑○○○以新臺幣捌萬陸仟元、原告寅○○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元、原告庚○○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元、原告辛○○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元、原告卯○○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原告己○○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原告戊○○以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元、原告壬○○以新臺幣玖萬陸仟元、原告癸○○以新臺幣拾萬陸仟元、原告丁○○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元、原告丙○○以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元,分別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⑴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⑴被告與其夫王枝成自民國八十三年五月起,以被告甲○○○名義,在其臺中縣

大里市○○路○段○○○巷○號住處,共同召集民間互助會共五會:①第一會:自八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八十六年八月五日止,共計三十五會,每會五千元,原告乙○○、癸○○各加入二會,寅○○、辛○○各加入一會,卯○○加入二會。②第二會:自八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止,共計二十二會,每會二萬元,原告己○○加入二會,丙○○加入一會,辛○○加入一會,庚○○加入二會。③第三會:自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止,共計二十一會,每會二萬元,原告己○○、壬○○、乙○○、丑○○○、庚○○各加入一會,原告丁○○加入二會。④第四會:自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止,計二十一會,每會一萬元,原告乙○○、戊○○加入二會,丙○○、庚○○、卯○○各加入一會。⑤第五會:自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止,辛○○加入一會,戊○○加入三會。詎被告及其夫二人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連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冒用會員名義詐標會款(詳如附表所示),共詐取原告乙○○會款一百二十萬元、原告丑○○○二十六萬元、原告寅○○四十九萬元、原告庚○○八十八萬元、原告辛○○四十萬元、原告卯○○五十一萬元、原告己○○四十五萬元、原告戊○○三十一萬元、原告壬○○二十九萬元、原告癸○○三十二萬元、原告丁○○五十二萬元、原告丙○○三十一萬元,渠等共同詐欺之事實,如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六九四號刑事案件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原告之告訴內容茲引用之。

被告業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自緝字第二六0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在案。

⑵被告與其夫王枝成倒會並冒標會款,未返還會款予原告,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

權利,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引用本院八十八年訴字第六六五號被告王枝成損害賠償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上字第七0八號被告王枝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八十六年自字第六九四號被告王枝成、陳金玉詐欺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二四二號被告王枝成、陳金玉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八十八年自緝字第二六0號陳金玉詐欺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一五二九號被告陳金玉偽造文書等案件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訴字第六六五號被告王枝成損害賠償案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上字第七0八號被告王枝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卷、本院八十六年自字第六九四號被告王枝成、陳金玉詐欺案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二四二號被告王枝成、陳金玉偽造文書等案卷、本院八十八年自緝字第二六0號陳金玉詐欺案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一五二九號被告陳金玉偽造文書等案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會首,與其夫王枝成共同召集民間互助會共五會,其中第一會自八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八十六年八月五日止,共計三十五會,每會五千元,原告乙○○、癸○○各加入二會,寅○○、辛○○各加入一會,卯○○加入二會;第二會自八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止,共計二十二會,每會二萬元,原告己○○加入二會,丙○○加入一會,辛○○加入一會,庚○○加入二會;第三會自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止,共計二十一會,每會二萬元,原告己○○、壬○○、乙○○、丑○○○、庚○○各加入一會,原告丁○○加入二會;第四會:自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止,計二十一會,每會一萬元,原告乙○○、戊○○加入二會,丙○○、庚○○、卯○○各加入一會;第五會:自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止,辛○○加入一會,戊○○加入三會。被告並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冒標標款,迄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以後即倒會避不見面,共詐取原告乙○○會款一百二十萬元、原告丑○○○二十六萬元、原告寅○○四十九萬元、原告庚○○八十八萬元、原告辛○○四十萬元、原告卯○○五十一萬元、原告己○○四十五萬元、原告戊○○三十一萬元、原告壬○○二十九萬元、原告癸○○三十二萬元、原告丁○○五十二萬元、原告丙○○三十一萬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七0八號王枝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提出之互助會單及計算書十二件,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屬實,另經本院調閱本院八十六年自字第六九四號被告王枝成、陳金玉詐欺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二四二號被告王枝成、陳金玉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八十八年自緝字第二六0號陳金玉詐欺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一五二九號被告陳金玉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查核結果,原告等人確有參與被告所招募之互助會,而被告及其夫王枝成確有冒用原告名義偽造標單冒標詐取會款之行為亦經刑事法庭認定屬實,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夫王枝成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有上開刑事案卷可參,經本院核閱屬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資料為調查之結果,可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與其夫王枝成既因前述犯罪行為致原告等人受有上開會款之損害,被告及其夫王枝成自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原告等人所生之財產上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亦為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百零三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等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是則原告等人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起,均各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無不合。

四、從而,原告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乙○○一百二十萬元、丑○○○二十六萬元、寅○○四十九萬元、庚○○八十八萬元、辛○○四十萬元、卯○○五十一萬元、己○○四十五萬元、戊○○三十一萬元、壬○○二十九萬元、癸○○三十二萬元、丁○○五十二萬元、丙○○三十一萬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均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而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 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

⑴第一會:

互助會起迄:自八十三年十月五日至八十六年八月五日止,計三十五會,每會新台幣伍仟元。

編 姓 名 被冒標 標息金 被冒標之 備 註號 時 間 額(元) 活會會款

數額(元)

1 乙○○ ⒐⒌ 000 00000 加入二會,被冒標一會,剩一會

2 寅○○ ⒉⒌ 0000 00000 會單上寫「阿蕊」

3 辛○○ ⒊⒌ 000 00000 會單上寫「炳嬌」

4 卯○○ ⒊⒌ 000 00000 會單上寫「阿華」加入二會,被冒標一會

,剩一會⑵第二會:

互助會起迄:八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八十六年五之月二十日止,計二十二會,每會新台幣壹萬元。

編 姓 名 被冒標 標息金 被冒標之 備 註號 時 間 額(元) 活會會款

數額(元)

1 己○○ ⒐ 0000 00000 會單上寫「哈囉」。加入二會,被冒標一會,剩一會。

2 丙○○ ⒎ 0000 00000 會單上寫「公路局」

3 辛○○ ⒏ 0000 00000 會單上寫「阿嬌」

4 庚○○ ⒊ 0000 00000 會單上寫「月鳳」。加入二會,被冒標一會,剩一會。

⑶第三會:

互助會起迄:自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計二十一會,每會新台幣貳萬元。

編 姓 名 被冒標 標息金 被冒標之 備 註號 時 間 額(元) 活會會款

數額(元)

1 己○○ ⒋⒈ 0000 000000 會單上寫「哈囉」。

2 丁○○ ⒉⒈ 0000 000000 加入二會,被冒標一會,剩一會。

3 壬○○ ⒓⒈ 0000 000000 會單上寫「阿義」。

4 乙○○ ⒐⒈ 0000 000000

0 趙廖秀 ⒒⒈ 0000 000000 會單上寫「洪秀」。

6 庚○○ ⒊⒈ 0000 000000 會單上寫「月鳳」。第四會:

互助會起迄:自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止,計二十一會,每會新台幣壹萬元。

編 姓 名 被冒標 標息金 被冒標之 備 註號 時 間 額(元) 活會會款

數額(元)

1 乙○○ ⒓ 0000 000000 加入二會,二會全被冒標。

乙○○ ⒌ 0000 000000

0 丙○○ ⒈ 0000 000000 會單上寫「公路局」

3 戊○○ ⒊ 0000 000000 加入二會,被冒標一會,剩一會。

4 庚○○ ⒒ 0000 000000 會單上寫「月鳳」。

5 卯○○ ⒐ 0000 000000⑸第五會:

互助會起迄:自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計二十五會,每會新台幣壹萬元。

編 姓 名 被冒標 標息金 被冒標之 備號 時 間 額(元) 活會會款

數額(元)

1 辛○○ ⒋⒖ 0000 000000 會單上寫「玉嬌」

2 戊○○ ⒌⒖ 0000 000000 會單上寫「木火」及「月紅」皆是加入三會,被冒標一會,剩二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1-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