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 告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送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復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臺中市○區○○○路四七八之二號四樓之三」,惟本件原告係本於融資融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融資款項,兩造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原告之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融資融券契約書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莊嘉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