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乙○○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丙○○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七五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院八十九年度中簡上字第二八三號刑事判決書全文刊登在中國時報中部版乙日,其字體標準為新六號鉛字體。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甲、原告方面: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費用將刑事判決書全文刊登在中國時報及聯合報中部版各乙日,其字體標準為新六號鉛字體。
三、本件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被告係華冠影音光碟中心之負責人,未得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九日止,擅自出租自行燒錄之「聖石傳說」光碟片予不特定之客人租借使用,每次收費三十元,而侵害原告之著作權,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請求被告賠償一百萬元,並請求被告將本案之刑事判決書全部登載於中國時報及聯合報中部版各乙日,其字體標準為新六號鉛字體。
參、証據:提出著作權讓與証明書影本及智慧財產權証明書影本各乙份為証。
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貳、陳述:確實未經原告之同意出租系爭光碟片,但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過高,實無法給付。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中簡上字第二八三號刑事卷。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華冠影音光碟中心之負責人,未得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九日止,擅自出租自行燒錄之「聖石傳說」光碟片予不特定之客人租借使用,每次收費三十元,而侵害原告之著作權,嗣經鈞院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一百萬元,並請求被告將本案之刑事判決書全部登載於中國時報及聯合報中部版各乙日,其字體標準為新六號鉛字體。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涉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有本院八十九年度中簡上字第二八三號、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五六號判決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明屬實,被告對此並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可認為真實。原告另主張被告係自行燒錄「聖石傳說」之光碟片,又侵害原告之重製權等情,為被告所否認,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刑事卷宗審認,被告及受僱於被告之王雅珍並未供稱有重製著作物,且上述刑事案件,除扣得光碟片二片外,亦未扣得重製著作物之工具,此有上述卷証可參,是原告主張被告有重製系爭光碟片之行為已難遽採,原告復未舉証証明被告確有重製系爭光碟片之行為,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實不足採。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如被害人不易証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擅自出租「聖石傳說」之光碟片,顯係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原告依據前揭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即屬正當。本院審酌原告發行之「聖石傳說」光碟片市售價格五百五十元(詳本院九十年五月十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經營華冠影音光碟中心,擅自出租上述盜版之「聖石傳說」光碟片予不特定之客人租借使用,每次收費三十元,迄查獲時止共出租十八次(詳卷附之警訊筆錄),被告雖以出租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惟其持有之光碟片僅有二卷,出租期間雖達半年僅出租十八次,原告所受之損害情節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賠償原告十萬元為適當。
四、復按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定有明文。原告依此規定,請求被告負擔費用將刑事判決書全文刊登在新聞紙,於法有據,然原告請求被告同時刊登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如聲明第二項所示,本院認依被告侵害情節,刊登中國時報中部版已足。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則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十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院八十九年度中簡上字第二八三號刑事判決書全文刊登在中國時報中部版乙日,其字體標準為新六號鉛字體,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案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附記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記二不得上訴。
附記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上訴僅得以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