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台中市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丙○○複 代理人 丁○○法定代理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事實尚有未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契約書中被告之工作項目(計五項)提出說明並檢具相關之證據到院,另提出被告義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作之期中報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