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一號
原 告 鎧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廖美鈺
幸和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原 告 邱叔銘
一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客喜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事實尚有未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B書記官 蔡宜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