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七號
原 告 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懷送達代收人 林宏明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獎勵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八日送達原告,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