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B書記官裁判案由:塗銷房地抵押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