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9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第一行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B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1-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