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四號 原 告 亞太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卅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B書記官 李憲惠裁判案由:返還佣金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