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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