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福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送達之可能性(⑴一定可以送達,⑵可能送達,⑶可能送達不到)。
二、需否公示送達(⑴是,⑵否)。
三、被告是否會出庭應訊(⑴一定會,⑵可能會,⑶應該不會)。
四、本件兩造於起訴前是否有經過交涉(⑴有,⑵無)。
五、如有事前交涉,則在事前交涉時,對造是否有委任律師(⑴有,⑵無),如有委任律師時,其律師姓名為何?
六、本件有無和解之望(⑴希望和解,⑵不希望和解,⑶曾有為和解之商談,但未達成,請說明原因,⑷其他,請說明理由)。
七、有無其他相關訴訟事件、證據保全事件(⑴無,⑵有,請提出法院及案號,是否業已裁判)。
八、請補正下列事項:⑴主張仍存放在被告公司埔里店內貨品即附表一所,關於珠寶櫃之數量、人頭台之數量未見說明,應補正。
⑵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如項鍊鍊子、珍珠墜子、王墜子、餐具組之進貨證明文件。
⑶原告與被告簽署承租被告公司埔里店之外專櫃合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法 官 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