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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9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四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約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坐落臺中縣○○鄉○○段五一之一、五一之二、五一之三、五一之四地號土地三七五租約之租賃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坐落臺中縣○○鄉○○段五一之一、五一之二、五一之三、五一之四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三七五租約無效。

(二)陳述:

1、被告於民國五十幾年間,向原告之父承租坐落臺中縣○○鄉○○段竹坑小段二四九之一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面積0.一一四二甲,雙方並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該土地重測後地號變更為臺中縣○○鄉○○段○○○號,嗣又分割出同地段五一之一、五一之二地號。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同地段五一之一地號土地再分割為同地段五一之一、五一之三地號;同地段五一之二地號則分割為同地段五一之二、五一之四地號。系爭土地在原告之父去世後,全部為原告所繼承。

2、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就承租之系爭土地本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否則原訂租約無效。詎被告自六十七年九月一日起,竟放棄耕作,並將上開承租範圍轉租予訴外人張德隆耕作,依上開規定,兩造間訂立之耕地三七五租約無效,原告得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3、原告前曾以上述理由,訴請被告應將承租範圍返還之,並經 鈞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二號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在案。惟原告於檢具相關文件向臺中縣龍井鄉公所申請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經鄉公所層轉請示臺中縣政府結果,卻函覆以「本案地方法院判決主文為被告應將坐○○○鄉○○段五一之一地號A部分所示面積0.0七四五公頃之土地還返原告,可否據以辦理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惟查『民事判決之既判力惟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判決理由所判斷之事實,無既判力,不得據以辦理租約註銷...』」,進而拒絕原告之申請,致使原告權益受損,自有提起確認契約無效之訴之法律上利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臺中縣政府函二份、調處申請書、臺中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租佃爭議調處筆錄、調解筆錄、切結書、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申請書各一份、戶籍謄本四份、民事判決、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臺灣省臺私有耕地租約書、土地登記簿、臺中縣大肚農地重劃區訂有三七五租約之保留地地籍變更清冊各一件、土地登記謄本四紙、臺中縣龍井鄉公所函一份為證,並聲請調取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二號民事案卷。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契約為法律關係之發生原因,非即法律關係之本身,契約之有效與否,本屬一種法律問題,惟以自己之所有物,經無處分權人與人訂立所有權移轉契約為原因,提起確認之訴時,雖其訴之聲明係求確認物權移轉契約為無效,而其真意實係以物權移轉契約無效為理由,求為確認自己之所有權仍屬存在之判決,其訴訟標的仍為法律關係,而非契約之無效(最高法院三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二五七號判例可參)。在本件中,原告之訴之聲明雖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之三七五租約無效,然查,原告之真意實係以兩造間之三七五租約無效為理由,求為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三七五租約之租賃關係不存在,使其得持本件勝訴確定判決向臺中縣龍井鄉公所申請租約終止登記,並進而塗銷上開土地之三七五租約登記等情,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應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乃係兩造間之三七五租約租賃關係,而非契約之無效,合先敍明。

三、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雖於言詞辯論審理中皆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面為聲明或陳述,然依其於兩造就本件租佃糾紛之前訴訟即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二號事件中所為抗辯,可知被告係否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之三七五租約有何無效之情事存在,有該民事案件可參,則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是否存在有三七五租約之租賃關係,即屬不明。另原告前曾以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二號民事確定判決,向臺中縣龍井鄉公所申請辦理租約終止登記,經該鄉公所以上開判決雖於理由中認定兩造間之三七五租約無效,但判決理由所判斷之事實並無既判力,不得據以辦理租約註銷,進而拒絕原告之申請等情,亦有該鄉公所函一份在卷可考,可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經本院於判決主文中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三七五租約之租賃關係不存在,則其即得據以向臺中縣龍井鄉公所申請辦理租約註銷之事宜,應臻明確。基此,原告主張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等語,堪予採信。

四、又按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均有明定。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中縣政府函二份、調處申請書、臺中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租佃爭議調處筆錄、調解筆錄、切結書、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申請書各一份、戶籍謄本四份、民事判決、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臺灣省臺私有耕地租約書、土地登記簿、臺中縣大肚農地重劃區訂有三七五租約之保留地地籍變更清冊各一件、土地登記謄本四紙、臺中縣龍井鄉公所函一份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二號民事案卷審認無訛,則原告主張被告業已放棄自任耕作,並將向原告承租之範圍轉租予訴外人張德隆,確有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等語,信屬實在。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之三七五租約即因而歸於無效,易言之,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三七五租約之租賃關係自不存在。

五、從而,原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三七五租約之租賃關係不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莊嘉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租約無效
裁判日期:200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