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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被 告 丁○○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被告丙○○之法定代理人戊○○之戶籍謄本(查被告丙○○已經宣告禁治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 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田靜嫺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等
裁判日期:200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