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被 告 丁○○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被告丙○○之法定代理人戊○○之戶籍謄本(查被告丙○○已經宣告禁治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 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田靜嫺裁判案由:給付墊款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