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六三號 聲請人即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聲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對被告甲○○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王 銘~B法 官 吳蕙玟~B法 官 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