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三號
原 告 甲○○
乙○○被 告 彰化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 杰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十日內提出書狀補充聲明所欲請求確認耕地租賃契約存在之土地位置及面積,並提出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源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