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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3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九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

戊○○被 告 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B書記官 王竪惟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
裁判日期:200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