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40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另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外,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四紙,詎分別於附表所載提示日為付款

之提示,均遭拒付,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五十萬元,

約定應於六個月內清償,原告已依約自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勢分行匯款進入被告位於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惠來分社之帳戶內,惟被告於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還款,為此爰另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借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證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紙、入戶電匯通知單影本一件。

乙、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紙、入戶電匯通知單影本一件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債務人給付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三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有如前所述之支票款及消費借貸款未給付,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七十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另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消費借貸款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准許之金額,其中主文第一項部分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B書 記 官~F0~T32┌─────────────────────────────────────────────────┐│附表: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00三號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 提 示 日 │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 即 利 息起算日 │ │├─┼───────────┼───────────┼───────────┼───────────┤│1│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十五萬元 │ 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0000000 │├─┼───────────┼───────────┼───────────┼───────────┤│2│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 十萬元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0000000 │├─┼───────────┼───────────┼───────────┼───────────┤│3│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 三十五萬元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0000000 ││ │ │ │ │ │├─┼───────────┼───────────┼───────────┼───────────┤│4│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 十萬元 │ 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0000000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0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