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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七號

原 告 壬○○○訴訟代理人 庚○○被 告 戊○○

丁○○辛○○甲○○己○○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上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田秀珍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
裁判日期:20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