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二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壹佰陸拾伍萬陸仟參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捌佰伍拾元,尚欠新台幣肆拾壹萬參仟柒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金 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