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五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壬○○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乙○○
癸○○辛○○庚○○丙○○子○○○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法 官 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