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
戊○○複 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甲○○被 告 丁○○被 告 己○○訴訟代理人 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億貳仟叁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捌點捌貳伍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億零柒佰柒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各以新台幣叁億貳仟叁佰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各免為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亞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丁○○、己○○,及訴外人莊文勤、劉專音、劉彩霞五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四億二千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該筆借款期限定為七年,自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於借用後本金分十三期,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為第一期,以後每滿六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八.八二五每月付息一次,該借據第四條亦約定,倘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本息時,除其應付未付本金仍按上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訴外人亞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尚計總欠三億二千三百一十萬元,應付之本息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即分文未償,依契約第八條約定,借款人不依約繳納本息者,原告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借據,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借款人均置之不理,被告二人係以自己名義為連帶保證人,並非以亞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為之,依契約第十條規定,依法應負連帶清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放款明細登錄卡、存單質借放出登錄單、利率資料。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陳鏡年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對於借據上的簽名不爭執,伊曾經擔任亞哥育樂公司的董事,後來擔任國大代表就不是亞哥育樂公司的董事,並向債權人及主債務人表示不再擔任連帶保證人,亞哥育樂公司設定不動產給原告,且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底即有遲繳利息的情形,原告未於當時行使債權,就抵押物求償,導致九二一之後抵押物價值低落,原告怠於行使債權的後果,要連帶保證人承擔,顯失公平。
三、證據:提出指派書影本一紙。
貳、被告己○○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對於借據上的簽名不爭執,伊曾是亞哥育樂公司的董事,當初是基於董事的身分,才擔任連帶保證人,後來從沒有付利息後的第二年不再擔任亞哥育樂公司的董事,曾向主債務人表示不再擔任連帶保證人,亞哥育樂公司設定的不動產尚有數億的市值,原告未就抵押物先行受償,反而要連帶保證人先履行保証責任,有違誠信原則。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明細登錄卡、存單質借放出登錄單、利率資料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等雖辯稱:原告債權人應先拍賣亞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就抵押物先行受償,反而要連帶保證人先履行保証責任,有違誠信原則,且被告等已未擔任亞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云云。惟查,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先訴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等二人既為訴外人亞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其辯稱即屬無據。次查,被告丁○○、己○○,及訴外人莊文勤、劉專音、劉彩霞五人於為前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係以自己名義為之,並非以訴外人亞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名義為之,此由借款契約書上被告二人僅分別為自己之簽名,而未加蓋亞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章可證,是以被告等之連帶保證責任,自不因被告等是否不再擔任亞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而受影響。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三億二千三百一十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