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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1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一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上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詹貴珍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