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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四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丙○○相對人 甲○○相對人 丁○○○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四號判決,經聲請人至地政事務所聲請依判決主文為塗銷抵押權之登記時,地政事務所作業要求該判決主文需敘明土地抵押權登記之收件年度及收件文號(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十九年字普字第四七七三四0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聲請就前揭主文為補充更正之裁定等語。按本院前開判決已就應行塗銷之抵押權之設定日期、金額、不動產所在及應有部分已詳為記載,並與聲請人訴之聲明所聲明相同,並無遺漏或不明確之處,自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可言,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且本件主文已明確宣示應塗銷之抵押權範圍,地政機關自應尊重法院所為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