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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八九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被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宜武被 告 世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蕙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01-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