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仲執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成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龍財送達代收人 藍孟真相 對 人 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仲生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對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年度仲中聲忠字第十五號仲裁判斷聲請為強制執行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九十年度仲中聲忠字第十五號仲裁判斷書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爭議事件,業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並作成九十年仲中聲忠字第十五號仲裁判斷書載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佰肆拾萬元整(含稅),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仲裁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惟查,相對人迄今未依仲裁判斷書主文履行,爰依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聲請本院為執行之裁定等語,並提出仲裁判斷書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調取九十年仲中聲忠字第十五號仲裁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且查無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後段、第三十八條所定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仲裁法第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