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確認保險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原告僅繳折合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玖元,應再補繳壹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金 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