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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勞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互助金
裁判日期:200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