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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勞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臺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就原告擴張請求之數額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壹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互助金
裁判日期:200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