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甲○○(即久大鞋業有限公司原任清算人)右聲請人呈報久大鞋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並應附具證明清算人資格及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為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五條第一、二款所明定。另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具狀陳報就任久大鞋業有限公司清算人,惟未提出該公司財產目錄、股東會議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及刊登催告債權人行使債權公告之報紙,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命聲請人於通知函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證明文件,該項通知業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具狀陳報已經久大鞋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解任清算人職務,但就本院前開命其補正之證明文件,迄今仍未補正,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