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家聲字第十九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撤銷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處理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同前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張惠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