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九十年度家護字第八四0號通常保護令主文第三項「相對人應完成下列處遇計劃:心理輔導(情緒管理及婚姻關係)十二週,每一週至少二小時、其他治療與輔導(戒酒團體)十八週,每一週至少二小時。」應變更為「相對人應完成下列處遇計劃:
心理輔導(情緒管理及婚姻關係)十二週,每一週至少二小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核發九十年度家護字第八四0號通常保護令後,聲請人經執行機構評估,建議變更處遇計劃內容為十二週心理輔導治療,爰依法聲請變更保護令內容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變更、延長之,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依被害人之聲請對本件聲請人核發九十年度家護字第八四0號通常保護令,聲請人並應完成心理輔導(情緒管理及婚姻關係)十二週,每一週至少二小時、其他治療與輔導(戒酒團體)十八週,每一週至少二小時之處遇計劃,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有本院九十年度家護字第八四0號通常保護令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前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嗣聲請人經執行機構賢德醫院評估後,建議變更處遇計劃內容為十二週之心理輔導治療,此有聲請人提出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九一府衛醫字第二0五八七號函一份為証,並經本院向賢德醫院函查執行結果,賢德醫院以「因個案未達酒精依賴的程度,多為社交性飲酒,故不需參加戒酒團體,另外飲酒衛教併於心理輔導中進行」此有該院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九十一賢字第五十九號函附處遇計劃相關資料附卷可參,是可認聲請人聲請變更原裁定處遇計劃內容確有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