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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家聲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六七號

聲 請 人 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間請求認可離婚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民事判決書。

(三)聯絡電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B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