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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家聲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即被繼承人張惠峰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甲○○右聲請人因代管被繼承人張惠峰遺產事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張惠峰之遺產管理人期間之遺產管理費用,酌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參拾貳元整。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張惠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按國有財產局於管理職務終結前,應向法院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十二點,及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惠峰遺產經鈞院以八十九年度監字第十一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准對其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經查其遺產除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儲蓄存款新台幣(下同)二百四十七萬三千二百三十八元,已結清轉入國庫保管外,餘並無其他遺產,則管理報酬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二萬四千七百三十二元(小數點以下按四捨五入計算),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九年監字第十一號民事裁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代管無人承認遺產作業要點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均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張惠峰,遺產總現值計二百四十七萬三千二百三十八元,此有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之上開作業要點之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二萬四千七百三十二元,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賴榮順

裁判日期:200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