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四三六號
聲 請 人 傅永杰 身分右聲請人聲請變更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家護字第二二一號通常保護令主文第三項「相對人應完成下列處遇計劃:心理輔導(個別心理治療)陸個月,每週至少壹小時;認知輔導教育壹拾捌週,每週至少壹小時。」應變更為「相對人應完成下列處遇計劃:心理輔導參個月,壹拾貳次;其他治療與輔導(家族治療)貳個月,捌次」。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核發九十一年度家護字第二二一號通常保護令後,聲請人經執行機構評估,建議變更處遇計劃內容為三個月心理輔導治療及其他治療與輔導(家族治療)二個月,爰依法聲請變更保護令內容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變更、延長之,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依被害人之聲請對本件聲請人核發九十一年度家護字第二二一號通常保護令,聲請人並應完成心理輔導(個別心理治療)陸個月,每週至少一小時、認知輔導教育十八週之處遇計劃,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有本院九十一年度家護字第二二一號通常保護令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前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嗣聲請人經執行機構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評估後,建議變更處遇計劃內容為三個月十二次之心理輔導治療及二個月八次之其他治療與輔導(家族治療),此有聲請人提出台中縣政府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九一府衛醫字第四六九七八號函一份為証,並經本院向仁愛醫院函查執行結果,仁愛醫院以「因案主行為態度良好配合度佳;案主與案妻之相處溝通模式有許多爭執衝突需共同面對及改善;案主表示案妻為強勢一方,案主對彼此衝突多以逃避及退讓來因應;案主本身之暴力行為弱,基以上原因,希將原處遇計劃改為心理輔導及家族治療。」」此有該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仁總字第九一一一00六八號函附處遇計劃相關資料附卷可參,及卷附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知書可憑,是可認聲請人聲請變更原裁定處遇計劃內容確有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