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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家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B書 記 官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存在等
裁判日期:200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