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一一九號
上 訴 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駒送達代收人 龔佑洋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返還補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三六六號小額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陸拾參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体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体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同條之二十五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有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其上訴顯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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