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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海商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海商字第六號

原 告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再發送達代收人 羅俊瑋被 告 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鵬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櫃延滯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日期:200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