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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費
裁判日期:200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