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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簡上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六八號

被上訴人 甲○○右上訴人丙○○、乙○○○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信託土地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上訴人前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場,有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被上訴人於收受上訴人上訴理由狀繕本後,經合法通知復未就上訴人之主張提出答辯狀,有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命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張惠立~B法 官 王邁揚~B法 官 何世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