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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簡上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六八號

被上訴人 甲○○

一、按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書後,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被上訴人逾期未提出答辯狀者,法院得命被上訴人以書狀說明理由。又被上訴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理由者,簡易訴訟之第二審法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被上訴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或得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丙○○、乙○○○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信託土地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上訴人未於收受上訴狀繕本後就上訴人所提上訴理由提出答辯狀,復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場,嗣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以裁定命被上訴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並附繕本到院。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送達被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被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張惠立~B法 官 王邁揚~B法 官 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