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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簡上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駒訴訟代理人 林育群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補助金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九四號)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僅陳明對該判決不服,至於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均未依法表明,其上訴尚不合程式,應由上訴人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張瑞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金
裁判日期:200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