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簡上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駒被 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民國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九十一年中簡字二六九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表明於上訴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張瑞蘭~B法 官 李悌愷~B法 官 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金
裁判日期:200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