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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何萬春送達代收人 黃清華 律師相 對 人 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份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房份金事件,經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三號民事判決聲請人敗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二九0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勝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五八四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嗣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上更一字第五五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勝訴,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七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由上可知,聲請人所支出之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一、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費用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考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捌仟零玖拾參元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三號第一審送達費 陸佰玖拾壹元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三號第二審裁判費 柒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 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二九0號第二審送達費 ①壹仟壹佰貳拾壹元 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二九0號

②壹仟肆佰零伍元 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五號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參拾陸元合 計 壹拾貳萬參仟伍佰捌拾柒元

二、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123587 X 1/2 = 6179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日期:200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