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
乙○○法定代理人 王羅平右聲請人因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派柯俊禎會計師及黃肇萍律師為豐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程序費用由豐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一件以上,持有相對人豐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餘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近來發現該公司自民國八十四年間由王羅平接任董事長後,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未經聲請人等股東同意,違反公司法規定作成決議增資新臺幣(下同)七百萬元,且未通知股東比例認購,卻由王羅平一人全數認購,致使聲請人之股權遭稀釋。續於八十七年九月五日,再以前揭方式增資一千七百萬元,並增加林炳宏(王羅平之妻舅)、林青蓉(王羅平之妻),二人入股一千七百股,至此公司完全由王羅平家族掌控,未定期召開股東常會分配盈餘,損害股東權益甚鉅。且王羅平於八十年二月六日另行設立富餘工業有限公司,並擔任董事長,該公司與豐餘公司同設於台中市○○區○○路四段六九六號十七樓內,共享豐餘公司之設備、人力,所營事業又幾乎完全重疊,顯然影響豐餘公司權益,涉嫌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及背信等不法行為,再依該公司九十年度間「股東往來」金額高達四千多萬元,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顯已對於資本維持與股東利益發生嚴重侵害,基此原因,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選派柯俊禎會計師及黃肇萍律師為檢查人,檢查該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保股權等語,並提出股東名冊一紙、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及董監名冊、九十年度資產負債表、會計師及律師證明文件各乙紙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