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洽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啟明送達代收人 施伯漁相 對 人 昭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錫儀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昭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五0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年度上字第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九五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一八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金 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 │ │├────────┼─────────────┼──────────────┤│第二審裁判費 │伍仟柒佰玖拾貳元 │ │├────────┼─────────────┼──────────────┤│本件程序費用 │陸拾捌元 │ │├────────┼─────────────┼──────────────┤│合 計 │參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