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一號
聲 請 人 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萬居送達代收人 朱政龍相 對 人 甲○○法定代理人 吳賢信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一八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二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考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貳仟元第一審送達費 玖佰壹拾肆元第二審裁判費 壹萬捌仟元第二審送達費 壹佰玖拾元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柒拾元合 計 參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
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