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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六七號

聲 請 人 豐田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移交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丙○○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參佰柒拾參元。

相對人乙○○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佰肆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豐田住戶管理委員會、丁0000000000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協同辦理移交事件,其中:(一)聲請人丁0000000000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與相對人丙○○等二人部分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0六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即相對人須各負擔二分之一),嗣相對人二人上訴,因相對人即上訴人丙○○部分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九九號事件中視同撤回上訴,而為一審判決確定,相對人即上訴人乙○○部分經二審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乙○○負擔確定,惟查上訴人丙○○上訴部分,既係視同撤回上訴,則關於丙○○上訴所生之訴訟費用亦應由丙○○負擔,故上開第二審訴訟費用亦應由相對人二人各負擔二分之一;(二)聲請人豐田住戶管理委員會與相對人二人部分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0六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一一三三號事件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嗣聲請人豐田住戶管理委員會對相對人丙○○部分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更字第五號判決聲請人豐田住戶管理委員會勝訴,第一審及發回前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丙○○負擔確定,另該聲請人在該事件審理中撤回對相對人乙○○之起訴(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當庭撤回),故關於撤回部分(即對乙○○送達)之訴訟費用則應由聲請人豐田住戶管理委員會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關於送達郵費部分:聲請人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繳納郵票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元,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繳納郵票三百四十元,九十年四月十八日繳納郵票一千一百二十元,九十年六月六日繳納郵票一百七十元,本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五0六號事件支出郵票一千一百十九元,餘八百五十一元郵票轉入二審使用,聲請人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繳納六百八十元,其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一一三三號事件支出郵費一百四十六元,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九九號事件支出郵費四百五十七元,餘共九百二十八元轉入本院九十一年度訴更字第五號事件使用,該事件已支出郵費三百九十九元,共餘郵票五百二十九元(餘額將另行發還聲請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聲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 │壹佰捌拾元 │此部分費用由聲請人繳納,應由││(89訴3506) │ │相對人二人各負擔二分之一即各││ │ │90元。 │├────────┼─────────────┼──────────────┤│第一審送達費 │壹仟壹佰壹拾玖元 │此部分費用係由聲請人繳納,應││(89訴3506) │ │由相對人二人各負擔二分之一即││ │ │各559.5元。 │├────────┼─────────────┼──────────────┤│第二審裁判費 │伍佰肆拾元 │此部分本係由相對人繳納,並應││(90上399) │ │由相對人自行負擔,自不在聲請││(90上399) │ │人請求相對人賠償之範圍內。 │├────────┼─────────────┼──────────────┤│第二審送達費 │肆佰伍拾柒元 │此部分係聲請人繳納,應由相對││(90上399) │ │人負擔各二分之一即228.5元。 │├────────┼─────────────┼──────────────┤│第二審抗告費 │肆拾伍元 │此部分費用由聲請人豐田住戶管││(90抗1133) │ │理委員會繳納,應由相對人劉景││ │ │順負擔二分之一即22.5元,另二││ │ │分之一因聲請人豐田住戶管理委││ │ │員會撤回對乙○○起訴,故應由││ │ │聲請人自行負擔,不得向乙○○││ │ │請求。 │├────────┼─────────────┼──────────────┤│第二審抗告送達 │壹佰肆拾陸元 │此部分費用係聲請人繳納,應 ││費 │ │由相對人丙○○負擔二分之一即││(90抗1133) │ │73元,另二分之一因聲請人豐田││ │ │住戶管理委員會撤回對乙○○之││ │ │訴,故應由該聲請人自行負擔,││ │ │不得向乙○○請求。 │├────────┼─────────────┼──────────────┤│第一審送達費 │參佰玖拾玖元 │此部分費用係由聲請人繳納,因││(91訴更5) │ │聲請人豐田住戶管理委員會已撤││ │ │回對乙○○之訴,故乙○○部分││ │ │送達費用68元應由該聲請人負擔││ │ │,其餘送達費用331元應由相對 ││ │ │人丙○○負擔。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叁拾陸元 │本項費用應由相對人各負擔二分││ │ │之一即68元。 │├────────┼─────────────┴──────────────┤│合 計 │相對人丙○○應負擔一千三百七十三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相對人乙○○應負擔九百四十六元。 │└────────┴────────────────────────────┘

裁判日期:2002-07-02